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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合法吗?

时间:11-27   来源:众诚人力资源

近日,读者沈庆升致电劳动午报说,半年前,他入职一家药业公司并担任柜面销售,月薪4600元。可是,该药业公司并未以本公司名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,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为他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。

  由于是第三方公司缴费,沈庆升感觉心中不踏实。于是,他以药业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,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对此,药业公司称,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一人,钱都是王某的,谁缴费都一样,因而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
  沈庆升想知道,药业公司该不该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?

  法律分析

  沈庆升的情况属于被迫辞职,药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其原因是:

  一方面,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费不合法。

  《社会保险法》第4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……”第10条规定:“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”第58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”

  上述规定表明,社会保险费缴存主体应为用人单位。沈庆升在药业公司工作和支取工资,其与药业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,他的用人单位是药业公司。尽管药业公司的经营者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王某一人,但二者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,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费改变了缴费主体,该做法显然不符合《社会保险法》的规定。因此,应当认定药业公司未依法为沈庆升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  另一方面,药业公司应当向沈庆升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第3项规定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法第46条规定,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
  由于药业公司未给沈庆升缴社保费,导致其提出辞职,这种情形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药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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